一共有二篇報導。新的就業服務法施行之後,對許多公司而言的確造成一些困擾,在揭露職缺資訊時,不得做些限制。

但,誠實的說,上有政策下有對策,即便在廣告上不說,在面談時直接把不合條件的人技術性的拒絕。除非法令真的能夠約束,任何工作都必須提供適當的機會給不同性別、種族、年齡,對不遵守規範的公司提出懲罰。否則按目前的氛圍及企業的做法來說,這樣的法令不過是聊備一格。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徵人廣告年齡設限 最高可罰150萬 2007/10/22
自由時報 黃旭磊/高雄報導
 
市府勞工局接獲剪報檢舉,報紙徵人廣告列入年齡限制,中高齡就業者受到歧視,若違者屬實,將依據新版就業服務法規定,開罰新台幣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。
 
勞工局表示,有一名中高齡者剪十六張國內某大報求職廣告,貼在明信片上檢舉指稱,廣告列入年齡限制,中高齡者連面試機會都沒有,違反就服法。官員受理案件後去電廠商,要求再次刊登不得列入,避免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增列年齡、性傾向及出生地等三項就業歧視項目,廣告是最直接證據,廠商賴不掉。
 
勞工局三科科長楊茹憶表示,新版就業服務法已於今年五月廿三日公布實施,各縣市現正宣導、輔導,高雄市宣導期到年底,明年才開罰,高雄縣則是首次不罰,至於台北市府因是多數公家部會所在地,國家考試包括法務部、外交部、調查局等均明列年齡限制,已函文給勞委會請示解釋,這部分仍有爭議。
 
據指出,依規定,雇主於報紙或網路刊登徵人廣告,公開列有年齡限制,經求職者剪報檢舉,縣市勞務主管機關即可裁罰新台幣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。此一條文引起討論,例如國家考試列入年齡限制、勞基法規定六十五歲退休年齡是否對中高齡者歧視,另外,大學畢業生是否被認為「嘴上無毛、辦事不牢」等年齡歧視。官員坦承,確實有討論空間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面試篩選 仍可能受歧視 2007/10/22
自由時報 黃旭磊/高雄報導
 
一○四人力銀行中南區營運長虞玲燕說,業務專員通常會要求廠商在性別及年齡上註明「不拘」,避免觸犯就業服務法,直到廠商面試那一關再篩選所需人才,至於學歷、證照、語文等專長仍可在廣告上要求提供。但是,法律保護廣告文字,卻無法保護求職者在面試時受到的歧視。
 
虞玲燕表示,去年起就不可註明「男、女」項目,今年五月起再禁列年齡,任一條一○四的求才項目都沒有這兩項限制,業務專員要為廠商把關,避免廠商客戶受罰。在台中市曾有被檢舉的案例,這方面須特別小心。
 
至於包括女三溫暖不適合男服務員、船廠不適合女工、百貨公司櫃台小姐不適合高齡男性等特殊職缺,對此,虞玲燕說,廠商面試時會加以篩選,就服法僅能憑藉網路或報紙廣告文字開罰,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,面試時除非被錄音或錄影,否則被說了歧視的話,求職者仍無保障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eddah W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